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校友会” (以下简称“系校友会”或“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系友自愿组合的联谊性的群众组织,接受复旦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环境系系友之间及系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弘扬复旦大学团结、友爱、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服务系友,为母校和本系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范围是:
(一) 积极为广大校友服务;
(二) 发挥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和作用,为环境系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 加强环境系与校友、社会相互之间的联系;
(四) 开展学术交流;
(五) 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六) 建设系校友会网站、系校友刊物等;
(七) 积极参与环境系发展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督。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原物理二系:放射化学与应用化学专业)学习和工作过的历届毕业生、教职工,自愿登记参加,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重要事项表决权,对本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及母校声誉,关心支持本系的建设与发展;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将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组织,代表由自荐或系友推荐产生,其职责是:制定、修改章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并超过应到会员三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代表会议决议。理事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年举行两到三次会议,必要时也可由执行会长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为加强与国外与港澳台地区系友的联系,特设通讯理事。通讯理事请国外各地或港澳台地区系友推举一名出任。
第十五条 为发挥老系友的作用,设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从德高望重的系友中选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释本会章程;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所在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或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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